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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市科技局经征求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等单位意见,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3日
宁波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包括以下三类单位:
1.从事科学研究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甬党〔2004〕26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3.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开展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规章制度;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市场化运营及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才;
5.近三年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责任风险。
第六条 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由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申请表(附表);
2.法人单位证书;
3.单位概况、现有基础、人才团队情况(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和科技创新活动等情况说明。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意见,确定核定结果并函告宁波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八条 经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发生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限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单位重新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宁波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申请表.docx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咨询电话:0574-8929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