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海外工程师”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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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1-21 16:21
  • 来源:市外国专家局(科技人才处)来源: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 甬科外〔2022〕106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集聚高层次外国人才,支撑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海外工程师”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海外工程师不得为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自然人股东。

    (三)引进海外工程师在我市受聘企业从事研发、设计、技术和管理岗位(以企业与海外工程师个人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其中,从事技术和管理岗位的,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0天(以出入境时间为准),从事研发、设计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作要求。

    不包括外方股东境外派遣、关联企业境外派遣的外籍员工。

    (四)海外工程师聘用年薪达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需在合同期内)实际发放年薪为准。

    (五)同一家企业聘请同一名海外工程师获得过2020年度“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的,不可申报本年度资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受本款上述限制,可以申报本年度资助:

    1.仍在有效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2.建有市级(含)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平台包括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市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以国家、省、市认定文件为准;

    3.海外工程师是已立项且仍在研的宁波市重点技术研发项目负责人的。

    (六)同一家企业聘请同一名海外工程师获得过2021年度市级外国专家项目资助的,不可申报本年度海外工程师项目资助。

    二、申报工作

    (一)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企业以法人身份注册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申报。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网站,点击“宁波市人才项目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单位信息、海外工程师信息、出入境明细、年薪支付明细、绩效统计等内容。

    2.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申报,并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生成《2021年度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报汇总表》,并联合行文附该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行文内容应包括审核结果、区(县、市)级资助的资额和兑现时间。

    3.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资助名单后,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资金。

    4.各地收到资金后,尽快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2.海外工程师本人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出入境签章记录页;

    3.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合同(应骑缝盖章,以海外工程师接受的语言签署,如外文签署,须同时上传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翻译件,英语合同可自行翻译并盖企业公章,其余语言需翻译机构翻译盖章后并提供翻译资质证明);

    4.海外工程师薪酬发放记录或纳税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截止时间

    企业网上申报于2022年11月23日截止。各归口管理单位行文上报时间于2022年11月30日截止。

    三、补助政策

    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本人的年薪,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资助。县(市)区财政同时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因缺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助,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相应提高一倍。县(市)区有类似资助办法时,可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享受。

    四、其他事项

    (一)海外工程师年薪仅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含股权、分红、期权、债券的货币价值及福利费用等。原则上以银行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为依据,企业自行出具的薪酬发放记录、各类发票、单位记账、现金发放签收等凭证不视作有效申报材料。

    (二)银行发放凭证付款方和收款方须分别为申报企业和海外工程师本人帐户,第三方收付或转帐原则上不予认可。纳税证明须由我国税务机关开具,未显示税前收入的,需提供税务机关盖章的《支付综合所得收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明细截图(附件1)。

    (三)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来甬,但采用远程视频、网络办公等方式开展工作的海外工程师,企业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附件2)和海外工程师开展工作的相关邮件、微信、视频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可视作在甬工作时间。

    (四)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虚假的,将追缴全部资助经费,记入失信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5年内不得申报海外工程师及其他科技人才项目资助。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五)申报资助的企业,应配合做好延伸审计、调研评估、信息宣传等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附件1.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申报端申报收入截图(样例).doc

    附件2.放宽海外工程师工作地域要求申请报告(参考模板).doc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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