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科资笺〔2023〕1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为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加快财政科技经费支出和项目验收流程,根据《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所有处于项目实施周期内(包括已经核准延期项目)、尚未提交验收(含终止和撤销)申请的“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
二、自查范围
1.2022年(含)以前立项的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包括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含现代种业、现代服务业)、创新挑战赛项目、2021-2022年“揭榜挂帅”项目。
2.2022年(含)以前立项、市级专项经费超过50万元(含)的市公益性计划项目。
三、自查程序
1.网络填报。自1月9日起,项目承担单位进入“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在法人登录下点击“知道了,前往浙江政务服务网”,完成登录后点击“进入工作台”,通过左侧栏目“中期管理-中期发起”路径,点击“进入填报”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自查表》,并于2023年2月9日下午5:30前完成在线提交(平台登录、账户密码设置、系统填报等具体技术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
2.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归口管理单位登录“宁波科技大脑”,通过“我的待办-中期待办”路径进行在线初审,于2023年2月16日下午5:30前将项目自查表汇总打印、加盖公章后,由浙政钉或发送邮件方式报送我局。
3.项目复核与抽查。我局归口业务处室对项目自查表进行复核,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自查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随机抽查。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归口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负责人按期、如实填报项目自查表;本批需自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清单,可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检索查询,或直接向我局联系核对。
2.本次中期自查工作结果,将作为结转经费拨付和进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于无故不参加中期自查的,不予拨付后续财政科技经费。
3.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情况异常(停产、破产、歇业、注销等)无法主动申请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请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4.对于不能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限前3个月内,通过归口管理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验收管理-未验收项目”路径,点击“延期申请”按钮);项目延期申请一般不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5.对于查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将列入宁波市科研失信名单。
业务咨询:资诚处 韩 亮 电话:89186832
陈志伟 电话:89292202
技术支持电话:87811024 87978935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