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引导和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提升平台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结合《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高〔2013〕11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宁波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246”万千亿级产业,主要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众创空间是指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二、基本条件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1、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5千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
3、孵化器投入运行已满2年,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4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5家)。
5、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7、《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宁波市众创空间
1、运营单位当是在宁波市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时间满1年,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专业类众创空间需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
2、可自主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3、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注册创客(或创客团队)数量80个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40个以上),活跃度不低于50%。入驻团队、企业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新企业的数量不低于5家(专业类众创空间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专业类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
4、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5、众创空间应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焦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6、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团队和企业总数的50%以上;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制定化服务;应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可按专业类众创空间进行备案。
三、工作流程
1、线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宁波创新云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sti.gov.cn/),点击页面右上角“法人登录”按钮进入系统,选择左侧栏内“申报新项目”,选择“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市级众创空间”栏目在线办理,并按填报要求上传PDF格式附件材料。
2、在线初审。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内容,拍摄5张以上不同功能区照片;核对系统填报信息、填写初审意见;出具书面推荐函(1份)、《2020年度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表》(附件1)和《2020年度宁波市众创空间申报推荐表》(附件2),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
3、专家评审。对于复核无异议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名单。
4、公示发布。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布2020年度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宁波市众创空间备案名单。
5、简化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省政府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本次申报的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网络填报咨询电话:87811024
政策业务咨询:闻必峥 电话:89292204
附件1、2020年度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表.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