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享受“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单位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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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24 17:33
  • 来源:资源配置与诚信建设处 来源: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落实国家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宁波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59号)、《宁波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60号)。现就我市科研院所、科研院所转制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等科研机构申报及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一)科研机构

    1.从事科学研究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甬党〔2004〕26号)已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3.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规章制度;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市场化运营及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才;

    5.近三年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责任风险。

    (二)“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以科学研究及科技研发为主,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以及公益性科学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

    3.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由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申请表(附表1);

    2.法人单位证书;

    3.单位概况、现有基础、人才团队情况(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和科技创新活动等情况说明。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由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申请表(附表2);

    2.单位概况、现有基础、人才团队情况(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和科技创新活动等情况说明。

    3.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核定为全市统一办理,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梳理属地科研院所、科研院所转制企业、社会研发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并组织填写申请表,于2021年9月20日前正式函告我局,申请表等相关材料随函报送。

    2.本次申报之后,后续符合条件的机构可随时申报。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资诚处  孙春来  电话:89292202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16层

    附件1:宁波市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申请表.doc

    附件2:宁波市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申请表.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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