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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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4-14 16:32
  • 来源: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来源: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构建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根据《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将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重点企业研究院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大农业产业等重要领域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已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类企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2亿元(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4.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下同)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农业类企业不低于3%);

    5.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100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10人)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6.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7.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3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8.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2项(农业类企业不少于3项);

    9.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二)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大农业产业等重要领域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建有区县级企业研发机构;

    3.在本市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类企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

    4.企业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下同)占销售收入比重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5.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30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5人),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30%;

    6.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企业5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7.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8.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6项(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项);

    9.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具备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国家和省级引才工程、市甬江人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成立年限少于三年的,对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二、申报流程

    1.申报填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企业选择“法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网法人账号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上传相关附件。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4月17日9:00至5月10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需要填报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可截至2023年3月底,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其他申报数据截至2022年底。

    2.归口审核。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填报的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于5月19日17:00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归口管理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由浙政钉提交我局。纸质材料由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3.评审备案。市科技局将组织评审,必要情况下将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名单后进行公示和备案认定。

    网络填报咨询电话:87811024

    政策业务咨询:陈宇飞  电话:89292528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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