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别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奖励导向
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发挥党委和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领导者、组织者作用,加强教科人一体化贯通、产学研一体化联动、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研用奖一体化管理,突出成果导向,实施“有组织科研”,引导科创平台、科技企业、人才团队等围绕重大任务开展研发攻关与转化应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2023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突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持战略导向,与国家、我省重大战略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支持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以及“双一流196工程”院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力度,支持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或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以及在进口替代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标志性成果;提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支撑作用,支持助推山区海岛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聚焦培育国家战略人才梯队,支持战略科学家和优秀青年人才领衔的标志性成果。
三、基本条件
被提名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提名浙江科技大奖应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的原则。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相同层次奖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推动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贡献;二是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的成果,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原则上应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21年12月31日前),且署名第一单位应是国内单位。
被提名为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被提名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技术开发类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重大工程类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即2021年12月31日前);社会公益类成果原则上应实施2年以上(即2021年12月31日前),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公开出版2年以上(即2021年12月31日前);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原则上应完成并经工作验证1年以上(即2022年12月31日前),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应实施3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类成果。
被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是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是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2.同一人或同一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在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
3.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参加上年度评审未获奖的本年度不得被提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前2年度连续参加评审未获奖的本年度不得被提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除外(需经批准)。
5.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其知识产权、标准规范、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不能作为候选者的支撑材料。
6.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原则上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7.同意参加低于提名等级评审的成果只允许降一级。
8.提名材料原则上不得涉密;涉及国防科工的专用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提名、评审,且原则上应具有一等奖水平。
四、提名程序
根据《2023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规则》(附件1)规定,余姚市人民政府、慈溪市人民政府、宁海县人民政府、象山县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等5家单位实行自主提名,负责本行政区划或本单位内的奖励提名工作。完成提名工作后,将系统生成下载的《2023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汇总表》发送至宁波市科技局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前湾新区、国家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市直单位的奖励提名,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宁波市科技局承办。
具体提名程序如下:
1.奖励成果组织征集。成果符合省奖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征集项目信息表》(附件2),于8月6日前提交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汇总推荐项目,并于8月7日17:00前,通过浙政钉提交我局。已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优先推荐。
2.提名公示。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者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公示具体内容按照提名工作指南(附件3)规定的公示内容)。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网站或醒目位置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在填报提名书时,有关公示网页截图或公示照片应以PDF扫描件形式作为提名书附件上传至“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
3.提名书填写。填报人于2024年8月1日12时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选择“部门服务(省科技厅)”-“事项类型(行政确认)”-“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在线办理”,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提名书。提名书填报截止时间为8月20日18时。
4.提名审核。提名单位应及时登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系统https://pm.kjt.zj.gov.cn/lib/cgdefault.html”,对提名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等地的提名审核工作,由属地科技局组织开展;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所的提名审核工作,由其内设的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其它提名项目由我局组织开展。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审核单位通知被提名者限期补正。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审核截止时间为8月30日18时。
5.上传签字盖章的提名材料。经提名者审核通过、生成水印及提名号的提名书,按提名书填报要求签字盖章后,由填报人将PDF扫描件上传至“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系统”。提名单位应将加盖公章后的提名函、提名汇总表,以及落实前置审核、论证遴选、提名公示、研究决定等程序形成的相关书面材料,以PDF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系统”。上述材料上传截止时间为9月2日18时。
联系人:刘明晨,电话:87811021
陈志伟,电话:89292202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