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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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7-14 14:22
  • 来源: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来源: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构建完善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经信高新〔2025〕169号,详见附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申报建设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便函〔2025〕9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5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围绕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全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

    依托企业须为在浙江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企业申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1. 原则上应建有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3.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4. 具有相应人才队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5. 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依托企业为山区海岛县的,可适当放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等基本条件。

    (二)依托企业申报省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1. 原则上应建有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2.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②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③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以上。

    3. 具有相应人才队伍、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4. 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三、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从7月21日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平台建设”场景,按需选择“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或“省企业研究院”业务模块,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其中,申报条件中的“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均为2024年度数据,其它申报条件涉及数据截止时间可为2025年6月底。

    (二)区(县、市)审查。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登录信息系统(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下同),开展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申报受理及有关材料形式审查,于8月26日前完成系统审核并提交推荐申报名单(要加盖公章),其中对于省企业研究院需开展现场考察(比例不低于10%);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核查情况加盖公章后上传申报系统。

    (三)市级审核。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推荐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并推荐至省经信厅。

    (四)省级认定。

    1. 关于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经信厅组织开展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现场考察名单,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其中,农业领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择优确定。

    2. 关于省企业研究院认定。对设区市报送的省企业研究院认定名单,省经信厅按不低于5%比例抽取并组织专家开展复核。

    经确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名单在省经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文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纳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不再重复申报认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纳入省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不再重复申报认定省企业研究院。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填报数据应与专项审计报告保持一致。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口径归集。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三)软件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I65)”确定。农业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农、林、牧、渔业(代码:A01-A05)”,以及有效省级以上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确定。

    (四)申报企业应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运行与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持续稳定的多元化、多渠道科研经费保障。鼓励通过租赁设备等共用共享方式开展研发活动。

    (五)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做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规模体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

    (六)鼓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大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力度,在科技项目安排、科技人才引育、研发费用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帮助企业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使用,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国家惠企政策。

    政策咨询:

    省电检院  唐相雷,联系电话:0571-81029700

    市科技局高新处  占老师,联系电话:0574-89187097

    技术咨询:沈涛,0571-85151402

    附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pdf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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