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高企认领办〔2025〕10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功能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中介机构:
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严肃性与公正性,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完善事中审核、事后监督,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开展参与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质备案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与内容
(一)对象
2025年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提供专项审计或鉴证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二)内容
主要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要求,具体为: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承担认定工作当年”指2025年;全年月平均人数按以下方式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二、工作安排
(一)机构说明
各中介机构需完成全面自查,填写资质情况表、形成说明报告,对是否符合条件给出明确结论。经自查不符合条件的,需开展整改工作。报告应对照审核内容,详细说明是否符合条件、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并附完整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应按附件要求提供)。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认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需及时向认领办和服务企业说明情况,积极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二)集中备案
中介机构应在10月12日前向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领办”)提交扫描件电子版材料进行备案。具体提交方式为电子邮箱,3142316363@qq.com或eugene523@foxmail.com;联系电话87910711。
(三)重点抽查
收到自查报告后,认领办组织对中介机构资质进行进一步核对核实。同时,以“随机+重点”方式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当年度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计或鉴证服务较多的和未递交自查整改报告的机构,对不能清楚证明其资质的将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实施重点审核。经审核仍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处理,所涉服务企业由认领办组织补充评审。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领办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应当做好通知和辅导,确保参与属地企业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全面知晓、按时按要求开展自查,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和业务能力提升。
(二)各中介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此次自查整改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各项任务,确保自身资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服务的相关规定。同时,要以此次自查为契机,规范日常管理,确保制作的材料和出具的报告真实、合法、有效及服务过程、资料、人员可追溯,持续加强业务管理能力,共同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良好秩序。
附件2.2025年度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质情况表.docx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